关于转发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-11-04投稿:王天炼 部门:后勤保障部 浏览次数:

校内各单位:

现将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》(沪府规〔2020〕21号)转发你们,请第一时间将通告内容广泛宣传到全体师生员工及相关单位,切实做到家喻户晓、人人皆知,并严格督促,认真抓好贯彻执行。

 

附: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》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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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
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

   

为维护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低空空域安全,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,现就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:

一、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,是指低空、慢速、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,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、轻型直升机、滑翔机、三角翼、动力三角翼、滑翔伞、动力伞、热气球、飞艇、民用无人机、模型航空器(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)、无人驾驶自由气球、系留气球等类型。

二、2020年11月1日0时至2020年11月12日24时期间,在本市禁止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飞行、施放,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、航拍、警务、应急救援、气象探测、飞行表演等活动的除外。

三、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,并通过本市“智能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”(https:∥gaj.sh.gov.cn/wrj/)进行信息核验、飞行报告等一系列便捷操作;其他“低慢小”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。

四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、飞行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,应当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,遵守无线电频段管理等有关规定,并依法预先向空军,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,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。

五、违反上述规定,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飞行活动的,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,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2日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上海市人民政府

2020年10月15日